根据《中共甘南州委办公室、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玛曲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南办字〔2014〕77号)和《玛曲县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玛政发〔2014〕148号)精神,设立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县食药监局),加挂玛曲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 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入县食药监局。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承接州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2.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3.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县、乡镇(场)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4.推行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水平。
5.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玛曲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执行食品(含保健食品、酒类食品、清真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推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县、乡镇(场)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
2.负责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落实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3.负责监督实施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行政许可,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组织开展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负责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
4.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检。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5.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6.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7.指导各乡镇(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8.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乡镇(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9.行政审批事项
(1)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2)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
(3)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4)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5)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单位审批。
(6)科研和教学所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毒性药品(含对照品)购用审批。
10.承办县人民政府以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2个内设机构,均为股级建制: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文电、会务组织、机要、档案、督查、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值班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统计管理和行政后勤等工作。承担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培训工作的筹划。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二)财务室。
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资金的预(决)算编制、财务管理、工资调动审核、内部审计和单位采购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申报立项和国有资产管理。承担机关非税收入资金收缴和会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玛曲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关核定人员编制为8名,其中:行政编制7名、工勤编制1名。
核定领导职数4名,其中:局长1名(兼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纪检组长1名(副科级)、副局长2名。
核定其他领导职数1名,其中: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兼)、专职副主任1名(副科级)。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县畜牧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畜牧林业部门负责食用农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畜牧林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定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与县工商质监局的有关责任分工。县工商质监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的监督管理。工商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工商质监部门,工商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县工商质监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核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县工商质监部门移送并提出处理建议,县工商质监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4.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酒店管理。
5.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审查、审批和管理,发放清真食品标志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6.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7.将县工商质监局的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整建制划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玛曲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玛曲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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