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 曲 县 工 商 质 监 局 督 促 个 体 工 商 户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的 公 告
(玛工商【2017】第1号)
2017年5月18日至2017年6月18日,对我辖区内1335户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根据《个体户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规定,个体工商户如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玛曲县工商质监局办理注销登记。对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依职权予以注销。
玛曲县工商质监局
2017年5月9日
玛曲县工商质监局督促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第一批)
未报户个体信息详情请下载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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