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政发〔2018〕20号
玛曲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级政府部门落实省政府第二十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河曲马场,县直各部门,省州属驻玛各有关单位:
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州级政府部门落实省政府第二十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州政发〔2018〕6号),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我县县级政府部门承接落实省政府第二十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共25项(其中,县级政府部门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9项,合并实施行政审批事项4项,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9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2项,变更行政审批事项1项),现予以公布。请各相关单位认真做好承接各种,全面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全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附件:县级政府部门落实省政府第二十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25项)
玛曲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6日
附件
县级政府部门承接落实省级政府部门
第二十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等事项目录(25项)
(一)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目录(6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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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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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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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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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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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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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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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批后,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依法做好善后工作,做好制度清理、政策衔接、督促落实等工作,进一步强化会计诚信建设,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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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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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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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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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批后,一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二是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三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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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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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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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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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批后,通过制定配套规章,加强培训和考核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取消行政审批后该领域的后续监管,及时了解掌握存在的卡点、难点、堵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加大政策精准服务和技术全面培训力度,确保取消后的权力事项所对应的环境管理工作持续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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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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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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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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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批后,通过制定配套规则、加强培训和考核通报等方式,加强对取消审批后该领域的后续监管,及时了解掌握存在的卡点、难点、堵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加大政策精准服务和技术全面培训力度,确保取消后的权力事项所对应的环境管理工作持续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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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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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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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县(市、区)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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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批后,一是加强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有线电视网络覆盖城市各个社区。二是规范有线电视运营企业运营服务和安全,强化内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检修、维护和应急处置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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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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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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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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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批后,一是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行为,对林业经营单位在林木采伐、运输环节的证书核发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二是县级工商主管部门及时将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登记信息推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三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经工商登记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抽查重点是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核对企业库存和木材原料来源是否合法。四是鼓励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参加以企业自愿为原则的诚信公约,推进木材加工企业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公开声明,利用媒体进行监督。五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抽查结果及时报送当地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六是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鼓励各地探索推进有奖举报措施。七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违规经营木材行为的查处力度。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理。八是工商、环境保护、质监、物价、税务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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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部分内容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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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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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
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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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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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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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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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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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包括可能产生职业病的项目)安全设施(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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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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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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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批后,一是及时下发通知停止审批受理,对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和监督检查进行了强调要求。二是加强日常检查。取消审批后,及时将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落实工作,调整到事中事后监管,在各类日常职业健康监管检查中,将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三是完善制度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下发《建设项目职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90号令)后,下发通知,对做好“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制订了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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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调整为“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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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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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包括可能产生职业病的项目)安全设施(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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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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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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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批后,一是及时下发通知停止审批受理,对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和监督检查进行了强调要求。二是加强日常检查。取消审批后,及时将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落实工作,调整到事中事后监管,在各类日常职业健康监管检查中,将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三是完善制度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下发《建设项目职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90号令)后,下发通知,对做好“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制订了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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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调整为“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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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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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包括可能产生职业病的项目)安全设施(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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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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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并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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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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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后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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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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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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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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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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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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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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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严格落实林地分级管理制度,对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合理和集约节约使用林地,严格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二是加强与发改革、住建、环保、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部门协同合作有效推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强化随机抽查,对依法获得许可的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为做好服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单位应当认真听取被许可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四是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批准用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林地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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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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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征用或占用林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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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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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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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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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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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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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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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全面实施网络化监管。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网格化监管,明确日常监督检查人员,检查职责落实到人,并且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上予以注明。二是对食品生产经营重点企业,由省级或由市、县(区)联合开展飞行检查。三是针对高风险食品、不合格比例较高的食品、不合格比例较高的项目开展专项抽检。四是以问题为导向,对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食用植物油、白酒、饮用纯净水、月饼糕点、肉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重点食品开展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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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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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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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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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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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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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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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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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设、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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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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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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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审批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统筹指导,市、县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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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审批后,该项目实施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整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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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接省政府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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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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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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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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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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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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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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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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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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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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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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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审批后,省民政厅加强业务指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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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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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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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道树采伐、更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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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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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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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审批内容下放后,一是从源头上加强管理,防止乱砍滥伐行为,对公路、铁路等单位在行道树采伐和更新、运输环节的证书核发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二是将公路、铁路等非林业系统采伐限额全部纳入县级国有企事业单位采伐限额统一管理。三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违法运输木材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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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向县市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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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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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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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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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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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改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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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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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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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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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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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文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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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政府电影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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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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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设立游艺娱乐场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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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文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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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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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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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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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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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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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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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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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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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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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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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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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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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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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许可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目录(1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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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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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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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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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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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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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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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制管理事项目录(1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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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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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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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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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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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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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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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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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一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二是定期开展行业检查,三是指导甘肃省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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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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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变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事项目录(1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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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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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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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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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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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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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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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证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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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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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由“州公安局”调整为“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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