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印发《脱贫攻坚工作问责暂行办法》,从制度层面健全完善了州、县、乡分级负责、权责一致、责任清晰、有错必究的脱贫攻坚责任体系。
根据甘南州县乡三级在脱贫攻坚中的不同职责,设定了“456”追责情形。对甘南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如下4种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对脱贫攻坚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给全州整体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业扶贫指标完成情况偏差,给县市考核成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对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指导检查不够、整改落实不力,给甘南州及县市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对甘南州委、州政府和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决策部署执行不到位、不及时,影响甘南州工作大局的。对县市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干部有如下5种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履行脱贫攻坚主体责任不力,没有如期完成脱贫目标任务的;脱贫目标不科学,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因主观努力不够,在国家和省上督查时提出批评,并在全省造成不良影响的;建档立卡等基础性工作不扎实,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及带来恶劣影响的;对巡视巡察和审计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意见消极应付、不及时整改落实的。对乡镇党委政府及其领导成员、扶贫干部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扶贫对象识别认定不准确,群众意见强烈、信访问题突出、给后续扶持政策落实造成较大被动的;建档立卡、“853”挂图作业、大数据平台建设及各类基础档案之间逻辑关系混乱,工作弄虚作假,不能如实反映扶贫工作实际的;政策措施和项目资金落实进度慢,项目质量差,没有取得预期扶贫效益的;宣传动员不到位,群众对扶贫政策知晓率较低的;违反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擅自改变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的;因组织管理不到位,驻村帮扶工作队、挂职“第一书记”职责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同时,《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开展问责的实施主体、责任形式、问题线索、问责程序等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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